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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回望与启示

来源: 时间:2013-06-24 11:39:27 浏览次数:

      从社会经济运行的状态看,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化水平越高,其行政管理对经营性行业准入的许可设定愈少愈简单


  从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探索的效果看,一是市场主体准入时限、效率提速,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从原来5~1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群众咨询排队不超过5分钟。全面改革的首月,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10429户,同比增长57.87%,环比增长11.64%,企业聚焦效应显现。二是企业对政府行政审批的决心、措施和效果普遍认同。在政府对工商企业主、企业员工和群众的问卷调查中,群众非常满意度超过90%。三是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准入许可的传统观念、认知从整体上得到了撼动。各职能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商事制度改革决策的要求,重新思考定位和具体布置经营主体资格准入许可与商事登记制度的对接,为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和先行先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理论上思考东莞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主体的商事主体资格与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分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市场主体准入的上位规范,按照民商主体的法定要件,审核确认各类市场主体商事主体资格,法律、行规和其他规范没有设定行业准入前置审批许可证的,依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在企业章程中记示开放性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作大类核定,从事执照上没有列示但无须审批的经营活动,一般不作处罚,规范要求的前置性准入许可,依许可文件作为其从事该行业经营的凭证,从而在制度上厘清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机关与大量的行业准入许可部门职责分工。

  (二)将经营资格许可与对应市场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统一起来,可以内在地抑制经营权前置许可行业设定的习惯偏好。商事登记制度下,经营权许可的部门,要设定和实施某个行业经营的许可,对应于此行业的无许可文件的经营行为,亦应由该许可权实施机关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让其在许可设定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中权衡判定,避免了传统体制下,着力于许可,没有许可的经营行为现实的由工商部门一家独包,由于没有外在监管压力其在许可设定时习惯偏好无制约的物化情况的发生。同时,对已经实施的经营权许可,实施部门也会在商事制度下重新定义许可、监管其相关行政责任,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经营权的许可实施起到内在的制衡作用。

  (三)商事登记制度下,经营权的许可部门的许可效率会有一定的提升。经营权的许可实施机关,如若推迟时限,提升标准和繁化程序,就要对其许可对应行业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放任和疏于管理又有行政追责,因此,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许可部门实施许可的传统做法,包括加快、缩减程序或上门服务和辅导许可申请等,使得权责对称统一的法制原则得到现实的落实。

  (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属地经济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应该说,商事登记制度下,市场主体的商事主体资格的行政确定已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下一步要综合调整和规范的是各种对特定行业准入的壁垒性行政许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状态看,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化水平越高,其行政管理对经营性行业准入的许可设定愈少愈简单。因此,各种准入许可设定和实施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及与国际经济共通制度很高一个经济区域,回看这一历史的过程,要有勇气和魄力先行一步,综合改革,巩固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

  (五)商事登记制下的市场主体商事资格的注册确认,要从传统的行政许可范畴中剥离出来。商事主体资格的实体要件,是商事主体设立的自然人、法人共意的意思自治行为,注册确认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后的社会信息公示。因此,这种注册登记和传统体制下职能部门依公权许可和不许可或者数量限定下的许可有本质的区别。要求注册登记部门一定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履行维护民商主体共意的合法的民商权利的有效实施,任何加附限定和阻滞的要求和规定都要重新清理。
      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这条改革路径选择是理性和有客观基础的。改革路径如今已选定和步入实施,关键是市场主体行业准入的综合改革,如若能即时达到预期,则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生命力和效果能得到制度保障,否则,这项改革则难展拳脚,蜷缩一隅。对传统体制下部门许可的习惯和留恋,让人们担心会乱,因乱而又秉持回归到传统体制。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对市场调节的组织缺乏系统的分析。若经营权准入许可少了规范,对应的行业特定监督管理的职责就少了,这是对称的。因此,只有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逐步规范经营权的准入许可,促进市场组织的发育和功能强化,我们在改革初期的诸多担忧和顾虑才能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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