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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厂房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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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是主力 租东莞厂房

来源: 时间:2013-06-26 09:47:58 浏览次数:

昨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规定还明确了转移职能的类型和程序。市社工委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职能转移坚持四原则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通过相关程序和方式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给相关社会主体承担的活动。

  规定明确转移职能的四项原则包括: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积极稳妥、依法监管。


  ●转移职能分为三类
可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包括: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这些职能被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第二类是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第三类是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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