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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原告证据“迟到” 赢了官司反被罚10万 东莞厂房出租

来源: 时间:2013-07-04 08:46:20 浏览次数:

工程合同起纠纷 双方闹上法庭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一家制冷公司和一家物业公司。2008年7月,双方签订合同,由制冷公司给物业公司安装空调。次年7月份,双方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其后,物业公司要求制冷公司给中央空调更换风机,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制冷公司免费将铝管风机更换成铜管风机,并承担全部材料款和人工费,并约定更换完成调试合格后,物业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完毕后,双方发生分歧。制冷公司称,86台空调已按约定更换完毕。但物业公司称,对方只更换了68台,因此,他们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

  逾期提交证据 赢了官司反被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冷公司作为工程承揽方,对涉案工程是否安装铜管风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制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制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制冷公司提交一份《86台风机盘管由铝管改为铜管的清单》等证据。这份清单中详细列明86台风机所在的具体房间号,该清单右下角注明铝管风机盘管86台经清点已全部更换,物业公司的电工在该清单上签名确认。结合这些证据,东莞中院认定,制冷公司履行了合同,最终判令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制冷公司却被东莞中院罚款10万元。

  因为,在二审中,法院要求制冷公司说明延迟提交清单等证据的理由,对此,制冷公司称,这些证据是二审新形成的证据,但法院经审查,这些证据并不是在一审庭审后才形成的,不属于新证据,而且,制冷公司延迟提交证据的理由也不成立。

  东莞中院认为,制冷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制冷公司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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