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被告人何某在本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成立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网络宣传提高客户公司在搜索引擎排名的名次。
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被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从而达到提升在网络搜索引擎排名的目的。期间,何某聘用被告人梁某峰、邓某等人,协助其完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链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网站源文件里,并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向客户收费。经统计,何某等人共收到客户支付的145660.1元报酬。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梁某峰、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恳请法院对自己的行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梁某峰、邓某无视国法,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某峰、邓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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