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引进人才的落户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与原有《规定》相比,此次公布的《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1 对象扩大
按原有《规定》,在东莞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非莞籍人员,才有资格按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东莞。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的对象扩大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变化2 条件放宽
按原有《规定》,引进人才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具体条件分为6类,最低标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
变化1 对象扩大
按原有《规定》,在东莞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非莞籍人员,才有资格按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东莞。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的对象扩大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变化2 条件放宽
按原有《规定》,引进人才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具体条件分为6类,最低标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了相应条件,具体条件分为10类。也就是说,与原有《规定》相比,新增4类人群可以通过条件准入直接入户。这4类人群包括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以及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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