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屋出租人水电费结算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7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5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水电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
二、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表与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水用电权利。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我市居民水、电终端价格;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按终端价格执行。
(一)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0.61元/千瓦时)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二)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出租屋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分表实际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出租屋,可持相关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
三、出租屋水、电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费用计入租金或单独收取。
一、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
二、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表与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水用电权利。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我市居民水、电终端价格;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按终端价格执行。
(一)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0.61元/千瓦时)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二)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出租屋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分表实际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出租屋,可持相关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
三、出租屋水、电总表与分表之间损耗、分摊等费用计入租金或单独收取。
(一)出租屋水、电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分摊等费用,可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但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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