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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厂房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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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创业人才的条件:必须在东莞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东莞

来源: 时间:2014-01-03 11:50:14 浏览次数:

认定为创业人才的条件:必须在东莞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东莞,个人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或股值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所创办的企业所掌握的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认定为创新人才的条件:在东莞工作满3年以上或引进后在东莞工作满1年以上,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要符合东莞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补助

  根据细则,由东莞推荐评审或由外市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都可以申请配套资助资金。

  由东莞市推荐评审入选的创业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由市外引进的创业人才,根据企业年产值、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指标,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1:0.8、1:0.5等比例配套资助。

  由东莞推荐评审入选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由市外引进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领军人才: 可获200万创业启动金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东莞每年计划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

  ●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必须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补助

  被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相应创业创新启动扶持资金,以及创新创业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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