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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拆迁变法提15项建议 或明后年出台

来源: 时间:2013-06-01 16:46: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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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将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建议书,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界定等方面


今天上午,北京大学的学者将以“宪法与行政法中心”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一份建议书,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共涉及11个方面,包括13个条文修改和增加两个条文。在此之前,这个中心的学者已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准备。此次征求意见将于本月30日截止。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等北大法学院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这次他们并没有再以学者的个人名义递交建议。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称,这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前后进行了十天,直到昨天才最终定稿。

这些修改建议共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旧房屋改造的征收与补偿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公开和救济,征收补偿的标准,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等。

■ 建议摘录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建议 第2条中添加上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已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将第三条中的征收补偿中的“结果公开”原则修改为“公开透明”。同时增加一个条文,“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征收;确需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 第一稿中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少,因为公益目的为原则是不能缺少的。而“结果公开”原则不全面,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故将“结果公开”改为“公开透明”。而增加条款是为了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比例原则,除了条例中所列举的公益事项,具体项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论证,“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法、正当”。

旧房改造征收与补偿程序

建议 将第8条增加“其中,涉及征收、改造旧房屋的,应当征得旧房屋拟征收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第22条第1款增加“其中,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理由 根据现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数意见完全不受重视的现象,因此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仍需要达到2/3以上的签约率才能生效,从而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由于危房会威胁住户甚至路人的安全,危房改造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不应有2/3以上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的条件,故用“旧房屋”取代“危旧房”。

公共利益界定

建议 第8条第1款修改为“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增加1款“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在他人房屋所占的国有土地上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和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增加1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后,禁止在所征收的土地上进行任何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时所公布的征收目的的建设活动。”

理由 《第二稿》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只字未提,一方面容易形成此类建设活动“无法可依”的印象,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实践中将明显非公益的建设活动混入公益事项内。因此要对非公益的建设活动作出原则性规范。

承租人正当权益损失补偿

建议 第2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第19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与相对应,第20条第1句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理由 《条例第二稿》只字未提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因为征收、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迫搬迁,或者被迫停产停业(房屋租赁用来经营的情况),因此,需要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给予补偿。德国有类似的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我国新拆迁条例可能在明年两会前后公布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前天将一份名为《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的建议稿建言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这份建议稿的亮点是,一并解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征收问题。

新征收条例或两会前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草案仍未涉及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与拆迁问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建言五教授之一,据其透露,二次征求意见的新征收条例或将在明年两会前后公布,而《土地管理法》或将在明年四五月修改。

姜明安前日表示,目前国有土地征收不是主要问题,矛盾主要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和郊区,“80%的问题发生在集体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拆迁条件没有限制,程序没有限制,且补偿太低”。

“比例原则”获专家称赞

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建议稿在增加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制度体系设计的同时,一并考虑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协议搬迁。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说,这份建议稿是由40位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共同完成。

盛廷版的建议稿中,在不动产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比例原则,即在遵循公证补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的同时,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实现征收目的,不得启动征收程序;征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姜明安认为,建议稿中这个原则的确定“非常好”。

“权利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按照建议稿的说法,征收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与房屋产权调换结合的三种基本补偿方式,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进行选择。而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降低不动产权利人当前生活水平,并保障其长远生计的原则下,积极探索作价入股、安排就业、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

姜明安认为这一条立法建议是一个亮点。他举例说,“这块地不是要搞建设吗,我(被征收人)入4%的股,每年都可以分红”。

此外,征收计划预案与听证制度从程序上确保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在程序上要有征收计划预案制度、两次听证制度、要求征收部门制作规范的征收计划预案,并在限定时期内进行张贴公告与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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