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福建男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往柴油中添加重油的掺杂、掺假方式,向客户销售劣质柴油,销售金额高达12万多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两名被告人林某、吴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齐齐获刑。
2012年2月至9月期间,林、吴又先后4次向彩印厂销售混入约40%比例重油的劣质柴油,销售金额为6万多元。同年10月14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彩印厂负责人报案后,赶到该厂内将林、吴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结伙采取往柴油中添加重油的掺杂、掺假方式,向他人销售劣质柴油,销售金额达5万元,不满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林某、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自2010年11月开始,来自福建省云霄县的林某、吴某使用一辆改装的江陵牌货车,向位于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的某彩印厂销售柴油。因彩印厂是根据重量折算采购量,林、吴为牟取暴利,共谋在柴油中混入密度较大的重油销售给彩印厂。此后的3个月时间里,林、吴两人先后6次向彩印厂销售混入约9%比例重油的劣质柴油,销售金额为6万多元。
2012年2月至9月期间,林、吴又先后4次向彩印厂销售混入约40%比例重油的劣质柴油,销售金额为6万多元。同年10月14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彩印厂负责人报案后,赶到该厂内将林、吴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结伙采取往柴油中添加重油的掺杂、掺假方式,向他人销售劣质柴油,销售金额达5万元,不满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林某、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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