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民申请法律援助将更方便。
东莞时间网06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新修订的《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已于6月27日在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分七章三十七条,为总则、范围、申请与审查、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与原《办法》相比删去10条,增加16条。
新《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见义勇为者等七类群体申请法援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书面申请法援确有困难者,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此外,为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基层的困难群众以及特殊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办法》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可以代为接收上述人员的申请材料。
《办法》还规定各镇、街司法分局可以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据介绍,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对《办法》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予以修改;建立镇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义务;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和实施程序;增加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昨日,对比新旧《办法》,记者梳理出了新《办法》中的6大变化,而这些变化更便民和惠民。
1可享法援人群新增四类
新《办法》中,对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增列为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2经济证明可由居委会出具
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相关证明及材料,其中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是必须的。
新《办法》将原《办法》中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修改成“经济困难的证明”,这就意味着法援申请人在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时,不用通过民政部门出具,而是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即可。
3申请法援可口头提出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复查等环节和办理时限,使得申请法援更方便。
新《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七类人无需经济困难证明
在原《办法》中,规定了三类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但对于哪些人员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并无说明。
在新《办法》第十五条,则明确了七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分别是: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持有残疾人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国家及省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况。
5可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新《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认为符合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受理条件的意见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给予司法鉴定援助。
据了解,我市这一做法在实际中已开展了三年。据了解,司法鉴定门类共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12类,每宗鉴定花费至少上百元。
6特殊情况可先提供法援
新《办法》第十三条为增加条款,是关于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条款也做了相应规定:市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知多D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数说法援
2012年,东莞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920宗,代写法律文书395份,服务29406人次,为困难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95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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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哪位法援律师 将来可以自己“点”
你想申请法律援助,想找到更适合你的法律援助律师,以后将更方便,因为想要哪位律师成为你的法律援助代理律师,你将可以自己“点”。
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目前该局正在建设法律援助律师信息资料库,将从已建好的律师诚信系统,将东莞执业律师的籍贯、执业专长等信息“移植”过来,将来系统建好后,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
届时,法援申请人登录系统,将能更方便找到适合自己的法援律师。
东莞时间网06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新修订的《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已于6月27日在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分七章三十七条,为总则、范围、申请与审查、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与原《办法》相比删去10条,增加16条。
新《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见义勇为者等七类群体申请法援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书面申请法援确有困难者,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此外,为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基层的困难群众以及特殊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办法》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可以代为接收上述人员的申请材料。
《办法》还规定各镇、街司法分局可以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据介绍,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对《办法》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予以修改;建立镇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义务;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和实施程序;增加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昨日,对比新旧《办法》,记者梳理出了新《办法》中的6大变化,而这些变化更便民和惠民。
1可享法援人群新增四类
新《办法》中,对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增列为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2经济证明可由居委会出具
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相关证明及材料,其中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是必须的。
新《办法》将原《办法》中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修改成“经济困难的证明”,这就意味着法援申请人在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时,不用通过民政部门出具,而是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即可。
3申请法援可口头提出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复查等环节和办理时限,使得申请法援更方便。
新《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七类人无需经济困难证明
在原《办法》中,规定了三类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但对于哪些人员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并无说明。
在新《办法》第十五条,则明确了七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分别是: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持有残疾人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国家及省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况。
5可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新《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认为符合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受理条件的意见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给予司法鉴定援助。
据了解,我市这一做法在实际中已开展了三年。据了解,司法鉴定门类共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12类,每宗鉴定花费至少上百元。
6特殊情况可先提供法援
新《办法》第十三条为增加条款,是关于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条款也做了相应规定:市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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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数说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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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法援申请人登录系统,将能更方便找到适合自己的法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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