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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情况财政投资资金可调剂 未批擅调将追责

来源: 时间:2013-07-10 09:11:34 浏览次数:

东莞时间网讯 若某个单位未经批准,便擅自调整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这是本报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统筹调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取的消息。《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规范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调剂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调出资金优先用于十件实事

  资金统筹调剂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定》提出,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统筹调剂由相应单位在不突破本部门(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的前提下,项目投资计划经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进行调整。

  计划下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结算类项目进行计划调整,经同意后,对续建和新建类项目提出缓建、停建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调出的资金优先用于十件实事、省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建设。

  未批擅自调剂将追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对财政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及计划下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违反规定,未经市发展和发改局批准,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市财政局将停止对其拨付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可以调剂资金

  《规定》提出,资金统筹调剂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保重点、保紧急、保收尾,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资金统筹调剂:因施工条件不具备,无法按计划进度执行的,确需调减计划数的;因轻重缓急情况发生变化,为保重点、保紧急项目而进行的调整;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对结算类项目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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