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10月16日讯 记者15日从东莞市有关部门获悉,原定于9月起实施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滞纳金制度已延迟至12月1日起才执行征收。同时,东莞市财政局向各镇街财政分局发布的通知明确,在9月份缴交契税时已收取的滞纳金将退还给纳税人。
记者昨日登录东莞政府网看到,东莞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通告,称“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制度延迟至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该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契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第31日;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第31日。
滞纳金按滞纳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段计算,累计后征收,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记者昨日登录东莞政府网看到,东莞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通告,称“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制度延迟至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该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契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第31日;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第31日。
滞纳金按滞纳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段计算,累计后征收,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近日给各镇街财政分局下发的《关于延迟执行契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从9月份至今执行滞纳金制度收取(或多收取)的滞纳金退还纳税人。退款程序另行通知。对从2007年9月至今已办理纳税申报或已缴纳滞纳金的纳税人,由各镇(街)财政分局通知办理缴纳税款和退还滞纳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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