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出炉。该办法从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根据规定,东莞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同时,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今后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多渠道筹集
据悉,今后东莞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及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东莞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与保障安全优质供水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同时,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该《办法》的一点新变化是,要求器材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不得生产和使用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镇街应开发备用饮用水水源
该《办法》要求,划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库、湖泊等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进行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各镇街(园区)管辖范围内的东江、各水库的水资源分配量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执行。
同时,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开发新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另外,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
据了解,供水企业可根据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确定结算总表的安装。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该《办法》,供水企业应与用户订立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供水,同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符合城镇供水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停止供水。另外,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用户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今后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多渠道筹集
据悉,今后东莞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及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东莞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与保障安全优质供水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同时,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该《办法》的一点新变化是,要求器材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不得生产和使用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镇街应开发备用饮用水水源
该《办法》要求,划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库、湖泊等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进行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各镇街(园区)管辖范围内的东江、各水库的水资源分配量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执行。
同时,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开发新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另外,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
据了解,供水企业可根据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确定结算总表的安装。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该《办法》,供水企业应与用户订立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供水,同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符合城镇供水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停止供水。另外,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用户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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