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市供水行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略显滞后,亟须修编。”据介绍,东莞于2004年4月1日颁布施行了《暂行办法》,并在2009年向市民发出修订意见,但终因机构改革而搁置。
据市水务局介绍,此次修订在结构上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内容方面则重点对近年来供水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多争议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说明。
如情况说明中提到,为减少供水输配过程的中间管理环节,加强市政供水及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供水水质及水压,“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予供水;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该项规定避免了因抄总表方式而产生物业、产权人委托管理的中间环节,由供水企业承担结算水表前的水质水压责任,直接对口用户,以避免因中间环节管理导致责任推诿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供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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