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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做足功课再买房!了解购房法律法规常识免纠纷

来源: 时间:2013-06-22 09:03:04 浏览次数: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人民利益不容忽视,党和国家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于首位,针对现实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国家也采取了各项措施,力图从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给予商品房购买者以保护,惩治、打击开发商的侵权行为,保证我国商品房买卖行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涉及到购房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政策措施非常多,购房人不可能都了解,但对消费者来说,关系最密切的一部规章就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这个规章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理解它并不困难。规章规定了什么样的房子是具备了合法的销售条件,可以上市销售;有关房地产广告的规定;面积误差的处理、订金、设计变更、订立合同必备的条款、房屋的交付、保修、法律责任等内容。购房人如果有精力,还可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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