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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送审稿

来源: 时间:2013-06-25 11:13:40 浏览次数:

 近日,为了避免行政审批“万里长征”,《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限定行政审批最长60天”、“行政审批情况须由公众评判”、“四大事项不得行政审批”等诸多政策干货,力求通过这份条例把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关进法规的笼子”。
  对于这个即将“出炉”的新政,市编办副主任王子健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东莞在年初精简了41%行政审批基础上,再找减幅空间,目前已草拟出第二波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努力将东莞打造成为珠三角行政审批最少的城市。“对于省行政审批时限的要求,东莞会坚决执行,并力争实现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实现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王子健说。
  行政审批最长60天
  《条例》提出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审批期限进行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审批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大事项不得行政审批
  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了四大事项不得设立行政审批:(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解决的事项。
  《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情况须由公众评判

  《条例》要求,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评价制度,分为审批评价和社会评价。这体现了内外监督相结合。审批评价是指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审批进行评价。社会评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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