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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将推向社会 选9单位试点

来源: 时间:2013-06-29 10:32:15 浏览次数:

东莞时间网讯 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向社会转移职能。昨日,《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实施,对政府职能“如何转、转给谁”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今后,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社区事务等都可向社会转移。承接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等。

  转什么?

  三类政府职能将推向社会

  根据《规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主要包括,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这些职能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第二类为适度竞争性事项。包括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的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第三类为非竞争性事项。主要是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据悉,今年1月,我市正式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包括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79项,涉及17个单位。市社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第二批目录也在制定之中,有望在近期出台。

  转给谁?

  中介组织可承接转移职能

  根据《规定》,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市社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较之前征求意见时范围有所扩大,除了社会组织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也被纳入进去。“主要还是想扩大承接对象的范围,让更多的社会职能能转出去。”该负责人说。

  我市对不同的承接对象进行准入限制。如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了相关硬件要求外,还要求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还应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根据《规定》,3A以上社会组织、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或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等可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权。目前,市民政局正在牵头制定具备资质社会组织目录。从2014年7月1日起,未列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怎么转?

  将选择9个单位进行试点

  具体的操作步骤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方式、承接主体范围等,市编办等单位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职能转出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制订实施方案,报市社工委、市编办审定。随即,向社会发布公告,从报名对象中择优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担。公示后职能转出部门将与承接主体签订协议,完成事项交接。

  对非竞争性事项,一般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非竞争性事项需要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的,应按照省的统一安排。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市社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根据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挑选9个单位进行试点,由各单位根据《规定》先做方案,方案通过后马上就可以签协议。

  如何监管?

  建立诚信档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根据《规定》,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为确保效果可设立1年指导期。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承接主体的违约责任。

  同时,每年至少1次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主体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向社会主体拨付相关费用和项目资金、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此外,还将建立诚信档案。依照承接主体履行职能绩效给予信用评级,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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