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07月04日讯 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出《关于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的通知》称,近期个别商品住房项目发生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即要求购房人收楼的行为。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住建部门要求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加强监管,对发现有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要求购房人收楼行为的,应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停止交付行为。
《通知》要求,为减少和避免交楼方面的纠纷,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房完成开发建设和办理各项法定手续的时间,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合理确定交付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市住建局相关人士介绍,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在办理交付手续时,购房者应查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开发商还应向买受人提交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的相关文件,以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资料。(记者 黄江洁)
《通知》要求,为减少和避免交楼方面的纠纷,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房完成开发建设和办理各项法定手续的时间,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合理确定交付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市住建局相关人士介绍,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在办理交付手续时,购房者应查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开发商还应向买受人提交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的相关文件,以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资料。(记者 黄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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