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等多个事项,对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四个部分,由补助对象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财政补助。
拆除补助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取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财政局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
新建补助是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实施以下补助:容积率为1.5-2.0,2.0-3.0和3.0以上的,全部建筑面积每平方分别补助60元、 80元和100元。
引进企业奖励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及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建成的产业类项目引进企业后,自与引进企业签订相关物业租约或购买合同第二年起,每年提取该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20%奖励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奖励3年。
不拆除改造补助,是指在不改变主体框架结构的情况下,对旧厂房实施改建装修,改造为创意产业园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参照拆除补助的标准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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