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2014年-2015年,力争实现在当前全市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基础上压减5%~10%;2015年12月底前,80%以上镇街的人员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控制在30%以内——《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和逐步压减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发布,透露以上政策“干货”。
出台这份影响广泛的财政供养人员改革意见,有何深意?据市编办相关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有关精神,有效控制和逐步压减不必要的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增强镇街基层发展活力。
目标
80%以上镇街人员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30%以内
压减多少人员?如何压减人员?《意见》对此提出了积极稳妥“三步走”计划。文件提出,今年要在全市建立健全镇街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构建编外人员实名制管控系统平台,加强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检查。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建立对财政供养人员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控制压减方法和手段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2014年-2015年,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监控力度,基本实现全市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控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供养人员配备动态管理机制,力争实现在当前全市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基础上压减5%~10%。
2015年12月底前,80%以上镇街的人员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控制在30%以内。
要求
从源头上防止财政供养人员膨胀
《意见》提出,各部门、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在总量内盘活用好编制,激发队伍活力,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这一次人员改革,《意见》提出,既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压减财政供养人员,又要保证重点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需要。同时要通过推动社会购买服务和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财政供养岗位。
《意见》特别提出,各镇街、各部门要从源头上防止财政供养人员膨胀,对市已明确的政策,要严格执行,令行禁止;在改革创新过程中,要客观分析风险利弊,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11月前取消干预机构编制规定
除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和机构编制专门文件规定外,市直各部门、各镇街拟订的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考核评比、达标奖励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机构配备或增加财政供养人员。
各部门要在2013年11月底前,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取消干预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规定,研究制定妥善的处理办法,报市编委备案。
各镇街编外人员不得突破现有数量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聘用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的具体办法。统筹控制编外用人指标总量,核定镇街机关、下设单位和下放管理的市直派出单位等聘用编外人员指标必须经镇街党委会议或书记会议讨论同意,镇街内各单位必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使用编外人员。
完善编外人员招聘录用程序,明确应聘岗位的学历、年龄等必要条件,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竞聘并择优录取。原则上,除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和专门机构编制文件规定外。
推行“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
各镇街要积极探索建立绩效评估、考核考评、社会购买服务等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的退出机制,,切实增强财政供养人员队伍的活力。各镇街要创新举措,通过引导向企业就业、鼓励报考在编人员、规范离职退休事项办理等多种途径,优化财政供养人员结构,努力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配合各镇街抓好市直派出机构编外人员的管控工作,特别是针对协管员等编外人员流动较快的实际,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实效。
财政供养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
市编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各镇街设置端口、授予权限,将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畴。
各镇街对聘用关系调整变动的财政供养人员,要在人员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和更新有关信息。建立健全联动共管机制,各镇街要依托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形成定期动态分析制度,研究落实和不断探索人员管理控制新举措,并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汇总整理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变化情况,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并抄报市有关领导,必要时向全市通报。
严禁违反政策超职数配备领导
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能分工共同抓好各镇街在编和编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切实抓好管理,力争实现总量控制,不突破现有编外人员数量。
严禁任何单位违反政策超职数配备领导和超编制限额进人;严禁任何单位违反民主集中制,擅自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严禁任何单位违规审批提高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力的镇街和单位,市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职能加强审计监督和财政绩效监督工作。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市民政局、各镇街要参照控制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做法,开展村(社区)财政供养人员的管控工作,切实减轻村(社区)的负担。
出台这份影响广泛的财政供养人员改革意见,有何深意?据市编办相关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有关精神,有效控制和逐步压减不必要的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增强镇街基层发展活力。
目标
80%以上镇街人员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30%以内
压减多少人员?如何压减人员?《意见》对此提出了积极稳妥“三步走”计划。文件提出,今年要在全市建立健全镇街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构建编外人员实名制管控系统平台,加强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检查。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建立对财政供养人员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控制压减方法和手段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2014年-2015年,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监控力度,基本实现全市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控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供养人员配备动态管理机制,力争实现在当前全市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基础上压减5%~10%。
2015年12月底前,80%以上镇街的人员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控制在30%以内。
要求
从源头上防止财政供养人员膨胀
《意见》提出,各部门、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在总量内盘活用好编制,激发队伍活力,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这一次人员改革,《意见》提出,既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压减财政供养人员,又要保证重点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需要。同时要通过推动社会购买服务和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财政供养岗位。
《意见》特别提出,各镇街、各部门要从源头上防止财政供养人员膨胀,对市已明确的政策,要严格执行,令行禁止;在改革创新过程中,要客观分析风险利弊,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11月前取消干预机构编制规定
除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和机构编制专门文件规定外,市直各部门、各镇街拟订的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考核评比、达标奖励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机构配备或增加财政供养人员。
各部门要在2013年11月底前,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取消干预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规定,研究制定妥善的处理办法,报市编委备案。
各镇街编外人员不得突破现有数量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聘用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的具体办法。统筹控制编外用人指标总量,核定镇街机关、下设单位和下放管理的市直派出单位等聘用编外人员指标必须经镇街党委会议或书记会议讨论同意,镇街内各单位必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使用编外人员。
完善编外人员招聘录用程序,明确应聘岗位的学历、年龄等必要条件,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竞聘并择优录取。原则上,除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和专门机构编制文件规定外。
推行“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
各镇街要积极探索建立绩效评估、考核考评、社会购买服务等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的退出机制,,切实增强财政供养人员队伍的活力。各镇街要创新举措,通过引导向企业就业、鼓励报考在编人员、规范离职退休事项办理等多种途径,优化财政供养人员结构,努力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配合各镇街抓好市直派出机构编外人员的管控工作,特别是针对协管员等编外人员流动较快的实际,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实效。
财政供养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
市编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各镇街设置端口、授予权限,将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畴。
各镇街对聘用关系调整变动的财政供养人员,要在人员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和更新有关信息。建立健全联动共管机制,各镇街要依托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形成定期动态分析制度,研究落实和不断探索人员管理控制新举措,并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汇总整理各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变化情况,在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并抄报市有关领导,必要时向全市通报。
严禁违反政策超职数配备领导
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能分工共同抓好各镇街在编和编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切实抓好管理,力争实现总量控制,不突破现有编外人员数量。
严禁任何单位违反政策超职数配备领导和超编制限额进人;严禁任何单位违反民主集中制,擅自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严禁任何单位违规审批提高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力的镇街和单位,市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职能加强审计监督和财政绩效监督工作。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市民政局、各镇街要参照控制镇街财政供养人员的做法,开展村(社区)财政供养人员的管控工作,切实减轻村(社区)的负担。
具体可参考厚街镇、黄江镇对村级财政供养人员的管控办法,科学合理核定村级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强化总量控制,,加强和规范村级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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