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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厂房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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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政策意见

来源: 时间:2013-03-23 17:57:43 浏览次数: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积聚、土地集约”为目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意见》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土地利用情况,提出了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建设和使用扶持政策。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发展。在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均可以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基本要求:建设高标准厂房,仅限使用依法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区域内高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须达到四层及以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高标准厂房一般应安排在已形成特色产业优势,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园区内建设。
  三、建设和使用扶持政策:《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各地对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相关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二是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是高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四是对为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检测、产品开发、信息物流等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达到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五是对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项目等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扶持资金。六是对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成效显著的园区,优先列入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七是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分别给予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先进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厂房租赁资金补贴奖励。奖励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次分别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00亩和200万元厂房租赁资金补贴;第二档次分别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00亩和100万元厂房租赁资金补贴。每个奖励档次奖励的先进地区均不超过10个。
  “十二五”时期既是我省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我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实现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经信部门要与国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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