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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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东莞市 镇 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租用该厂房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前 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正式起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厂房租金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为 (¥ 元)。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元)和第一个月的租金 元(¥ 元)。合约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一切费用之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逾期 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使用其它合法的追缴权力。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生产 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七、在租用期间,水电由租方按照实际所用自行交纳.
八、乙方应保持厂房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设备、如乙方须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厂房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如因建筑物结构原因造成厂房损坏由甲方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的机器设备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厂房内及公共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行为或灾害性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物业,不得堆放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厂房全部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