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07月04日讯 今后全市954座城市桥梁都能找到管养人了,并将建立信息档案。日前,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立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桥梁建立档案 管养确定主人
《办法》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建立本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和管理本镇(街)、园区城市桥梁技术档案,实现一桥一档。”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
《办法》规定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由桥梁产权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负责。如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分别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连接或跨越的城市道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所属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等。
养护维修应避让交通高峰
为了避免交通拥堵,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船舶)安全。《办法》要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含桥涵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还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全市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桥梁上试刹车最高可罚2万元
“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可罚款2万元以下。”《办法》规定,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或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可依法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桥梁建立档案 管养确定主人
《办法》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建立本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和管理本镇(街)、园区城市桥梁技术档案,实现一桥一档。”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
《办法》规定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由桥梁产权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负责。如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分别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连接或跨越的城市道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所属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等。
养护维修应避让交通高峰
为了避免交通拥堵,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船舶)安全。《办法》要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含桥涵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还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全市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桥梁上试刹车最高可罚2万元
“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可罚款2万元以下。”《办法》规定,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或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可依法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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